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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
民間多指發生過兇殺
(資料圖片)
自殺、跳樓等
非正常死亡的房屋
如在房屋交易中
不慎買到“兇宅”咋辦
請看河南省鞏義市法院審理的
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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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
王某與崔某夫婦簽訂
《房屋買賣合同》
約定86萬元購買
崔某夫婦所屬房產一套
2021年7月
王某付清全部購房款
并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
2021年10月
王某聽聞崔某前妻
于10年前在該房屋內自殺
后王某以崔某賣房時
隱瞞該事實構成欺詐為由
訴至法院
請求判決撤銷購房合同
并退還全部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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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如實披露與訂立合同
有關的重要信息
擇善而居、趨利避害
是一種善良樸素的傳統風俗
房屋中曾發生過
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雖然并不影響
房屋的實際使用價值
但對于普通民眾而言
該情形卻會對居住人的
心理產生重大影響
足以對其作出是否
購買房屋的真實意思造成影響
因此出賣方負有
向購房人如實披露
告知的義務
本案中
崔某未如實告知其前妻
在涉案房屋內自殺的事實
致使王某基于該房屋
為正常房屋的錯誤認識下
作出了購買該房屋的
錯誤意思表示
簽訂并履行了房屋買賣合同
崔某隱瞞“兇宅”事實的行為
構成欺詐
依照《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
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受欺詐方有權請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
予以撤銷”等規定
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
《房屋買賣合同》
崔某返還王某購房款8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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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瑞麗 鞏義市法院民二庭
員額法官
在傳統民間文化中
“兇宅”屬物之瑕疵
會影響房屋的交換價值
公眾對于“兇宅”的
避諱心理屬于
公序良俗的范圍
故依據誠實信用原則
及對傳統風俗的尊重
出賣方對該信息故意隱瞞的
則可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
“不作為方式”的欺詐
雙方合同應當予以撤銷
出賣人還可能會
根據過錯情形
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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