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的,超過二十年的期限是不會受到法院保護的,租賃合同期限是需要由雙方共同約定即可。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等。
一、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多少年?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部分法律不予保護。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同樣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怎么寫
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3.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4.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
8.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9.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10.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三、租賃合同糾紛期限是多久
租賃合同糾紛期限是三年。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訴訟權利人自知道權利遭受損害或應當知道權利遭受損害且知道行為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行為人就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